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做出的原则性规定,是此次法律修改在总结近年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实践经验基础上新增加的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本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小型微型企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我国中小企业中的绝大多数是小型微型企业。根据最新统计,按现行企业划分标准,大中小型企业分别占企业总数约0.1%强、1%强和约98%,绝大部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类型多样,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小型微型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弱势,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突出,是本法扶持和促进的重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印花税等。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以2016年为例,国内增值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1.23%,加上消费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关税,这三个环节的间接税占全国税收收入超过五成,主要来自中小企业的贡献。营业税是与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它主要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娱乐和服务业等行业征收,影响面广,涉及的中小企业比较多。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负担的直接税,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
此次法律修改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除了融资难的困境外,税费负担重依然是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根据2015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发布的《2015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对中小微型企业总量占比达89.22%的5000多家企业调查显示,52%企业反映税费负担重,希望国家出台“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比例达80%。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仍然较重,希望进一步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切实减轻负担的要求,此次法律修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扶持做出了制度性安排,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其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从国际经验看,税收优惠具有普适性,可以普遍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从我国的实践经验看,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通过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方式来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经历了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首次提出从税收政策方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利用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由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小企业特别是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受到较大影响,开始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国务院于2009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36号文),加大对中小企业财税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先后出台和落实关于下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36号文,工信部联合其他部委于2011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该标准实施以来,有关扶持政策也逐渐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从2010年开始,由于受到此前全球经济动荡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压力日益严峻,资金短缺、负担重、经营困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在此背景下,2011年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制定实施了包括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以及引导金融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等。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动财税体制改革,不断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3年开始试行暂免征收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2014年继续扩大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2015年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继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减税力度。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解决流转环节重复征税的弊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7年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此外,国家在消费税和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他流转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也都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措施。除了小型微型企业,我国还存在大量个体工商户,从事蔬菜、水果批发或零售,餐饮,修理等服务性行业,在解决就业、丰富和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家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方面将它们也视为微型企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
此次法律修订在总结近年来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的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和推进,许多税种的改革方案和立法工作尚未最终确定或完成,有关小型微型企业的税制设计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二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应当通过税收立法加以确立。本法作为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法,对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宜做原则性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条件、方式、范围和幅度应当由有关税收法律做出规定。
最后,对小型微型企业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税收负担。
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大多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利润微薄,而实践中有关税收政策申报程序较为复杂,部分小型微型企业不具备相应的办税能力。加之一些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造成小型微型企业纳税成本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制约其进一步发展。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纳税成本和负担,普遍实行征税便利制度。根据我国小型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规范小型微型企业税收管理服务,简化办税程序十分必要。为此,本条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