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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第三十条 【“互联网+”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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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规定,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日的是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李克强总理说:“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只要‘一机在手’‘人在线上’,实现‘电脑+人脑’的融合,就可以通过创客、众筹、众包等方式获取大量知识信息,对接众多创业投资,引爆无限创意创造。”中国的互联网应用走在世界前列,诞生出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为代表的世界级互联网平台企业,由于互联网平台提供丰富的工具、客户、服务,承载信息量广泛、巨大,能够大幅降低新创企业的早期固定成本投人和交易成本,加快市场运行效率,使中小企业起步的成本实现大幅降低;更重要的是,互联网的发展为信息共享、信息协作和商务拓展创造了一个崭新的万能空间,从而激发了以“网商”为代表的数以千万计的中小企业展开新的创新创业浪潮。通过进步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整套支撑互联网创新创业的新型商业服务体系、不同于传统产业的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环境和承载着大量市场主体和交易资源的大型生态体系,使创业和发展更便捷。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出“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提出“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提出“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3号)提出,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建设一批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的“双创”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