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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第六十一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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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施行时间点的规定。


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在不紧急的情况下,一般在正式施行前预留一定的时间供各方面进行实施的准备。比如,各市场主体正在发生效力的合同义务和正在进行的经济社会活动,原来合法但又与新法规定不符合或者相违反的,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作符合性的调整,受其影响的,有的也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作适应性的安排;有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也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作机构人员方面的准备、进行贯彻部署安排,等等。

本法没有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参照执行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出现的一种市场身份。市场经济下规范的法人类型有合伙、全资公司、有限公司、农村专业合作社等,个体工商户并不是一种市场经济下规范的法人类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活动,不是企业法人的活动。从它的发展方向上看,未来我国完成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化建设后,公民个人自身财产的自由处置权是否包括将自己已购入的财产、生产加工形成的财产与他人通过自愿交换(出售)进行处置的权利,是否还需要通过注册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后才能行使这些处置权利,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认知。但本法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法执行,并不意味着,个体工商户不享受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促进措施。

法律规定,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在此日之前本法尚未实施,本法关于行为规范、权利义务、责任追究以及其他的所有规定,皆自该日起有效,不在该日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