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提高中小企业只是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规定,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鼓励中小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一、鼓励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大约70%的发明专利,已成为我国创新的主体。很多创新型中小企业规模虽小,但发展潜力大、活力强。同时不少中小企业也面临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维权难等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帮扶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2009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32个中小企业集聚区共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通过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工作、推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培育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等工作,增强中小企业自身创新发展能力。《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明确提出,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服务支撑体系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自实施以来,每年集聚区中小企业的数量以2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以年均
53.8%的速度在上升,专利授权的增速超过30%,平均每个集聚区有专利申请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为43.5%。
2016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101号)提出七项重点任务,包包括是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定期推送高水平、高质量、低成本的产业知识产权信息。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制度。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申销请、注册登记的数量和质量、增增幅和实施情况纳人相关引导政策考核指标体系,将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作为对科技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充分发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专利低价向小型微型企业许可或转让,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动。四是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五是推动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中小企业予以合理的资助和奖励。研究制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工作指引,引导中小企业建立专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核心专利、高价值专利管理台账。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六是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跨境合作。开展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推广帮扶项目,制定海外专利布局实务指引等,指导中小企业海外获权。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发布推广国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知识产权环境报告。加强对海外遭遇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的中小企业的指导和保护,鼓励励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的国际研讨和交流活动。七是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发挥行业性组织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作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在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函字[2015]38号)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专利保险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和园区。支持保险机构深入开展专利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投保和理赔程序,重点推进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运营。自2016年8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州市等72个地区和单位开展为期3年的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工作。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进行赔偿。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101号)提出,完善知识产权间接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众筹平台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发展知识产权直接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相关政府性投资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
三、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强调,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下列规定收费的85%:(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规定收费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