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业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规定。
保险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先后出台若干专门的意见措施,推动保险业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在第六部分“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第十五条中提出:加快发展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能力。
2014年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其中第九部分“积极发挥保险、担保的功能和作用”提出: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开展“保险+信贷”合作。促进更多保险资金直接投向实体经济。
2015年1月8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引导保险公司通过“政府+银行+保险”这种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经营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投资及风险管控的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拓展保险市场的风险保障功能。
本条规定要求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型微型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这是对保险行业支持中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开发提供符合中小型微型企业自身特点和融资需求的保险产品与服务提出的专门要求。
其中,贷款保证保险是针对贷款所投的保险,即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信用保险是以商品赊销和信用放贷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被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
根据本条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要充分运用保险特有的融资增信功能,推动保险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和实体经济发展,以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为载体,进一步创新经营模式,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主要包括:
1.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
推动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小型微型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推动再保险公司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信用风险的研究,引进国外成熟产品,帮助保险公司完善产品开发和风险分散,提供承保、理赔、精算和风险管理等技术支持,扩大保险公司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承保能力。
2.提高服务能力水平
保险公司要搭建便利的投保平台,优化承保操作流程,简化投保手续,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易操作”的保险服务。充分考虑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短、小、频、急”的特点,加快理赔进程,提高理赔服务效率,减轻小型微型企业在理赔过程中的资金压力。
3.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将经营网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集中地区延伸。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完善风险评估政策,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促进保险公司对优质小型微型企业提高信用保险承保额度。完善银保双方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实现银保信息互通互联。引导银行对优质小型微型企业购买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给予支持,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充分运用中央和地方对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支持政策,扩大保险覆盖面。
4.夯实保险基础建设
保险公司要建立专业化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处置队伍,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信贷审核和承保理赔的质量。建立和完善适用于评估小型微型企业信用风险的数据库和数据模型,为小型微型企业保险提供合理的定价基础。加强精算技术在信用违约风险评估和定价中的应用,做好总体风险的平衡分散。
5.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加强银行业与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策协调与监管配合,消除监管真空和死角。强化对小型微型企业相关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银保双方小型微型企业合作业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