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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第二十八条 【创业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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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建设创业基地、孵化基地的规定。

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将目前行之有效的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公共服务、降低创业成本的有效做法纳入法律修订中。

缺场地是创业难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需要政府给予支持。近年来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等,为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不仅降低了企业创业成本,这些基地还通过集聚投资、辅导、培训、咨询等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全面的创业服务,提高了创业成功率。要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总结推广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创客空间等创业载体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业与创新、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一、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发展情况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强调“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提出“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国办发(2016)7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强调: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提出,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公布了两批共120个双创示范基地名单,其中包括62个区域示范基地、30个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28个企业示范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等文件,完善多类型、多层次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资源整合和共享,积极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

二、对孵化器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还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