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释义:
关于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支持。
本条是关于支持创新的税收等政策方面的规定,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九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支持中小企业加速折旧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将目前行之有效的创新扶持政策纳入法律修订中。
一、拓展创新的内涵
本条第一款在原法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和产品创新的基础上增加了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使创新的内涵更加丰富。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促进了观念更新、制度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有效提高了创新效率、缩短了创新路径,推动了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转型升级。中小企业是创新的重要力量和活力之源,微软、谷歌、华为、阿里巴巴等巨头都是从初创小企业成长起来的,许多国家政府都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提高其竞争力。美美国小企业局(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先后推出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 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er Program,STTR),采用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模式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2015年10月月底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科技政策办公室联合发布新版《美国国家创新战略》,指出以广大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是创新生态系统的核心主体。法国政府实施“竞争力集群”计划,通过过“大企业业+中小企业+实验室”模式,加强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节省研发投入,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李克强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表示示“创新不单是技术创新,更包括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孵化培育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适应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产业组织新特征,推动分布式、网络化的创新,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动小型微型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让大批创新活力旺盛的小型微型企业不断涌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提出“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加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支持”。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已有22个省累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4万多家。同时,对中小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对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环保和安全标准的中小企业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淘汰和退出,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中小企业可以依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目前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ED业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对轻工等4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4.企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认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是降低研发活动边际成本、激励增加研发投入的一项有效的市场化工具。OECD多数国家都实行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澳大利亚、加加拿大、法法国、匈牙利、日本、韩国、挪威和英国等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比大企业更多的优惠,如更高的税收抵扣额、更高的税前扣除比例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各项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力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优惠政策,但在实施中企业还有一些困惑。比如按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条例,该政策针对所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50%税前加计扣除,但由于操作中往往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造成事实上只有科技型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该政策。且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提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高至7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进一步明确了该政策。为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平等享受到政策优惠,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回报,打通政策实施“开始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国家将继续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营造公平、普惠的创新政策环境,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通过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16年,促进创新的优惠政策新增减税约8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