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殊群体创业优惠政策的规定。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是在原来失业人员创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的基础上,增加了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等群体,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扩大对特殊群体创业的扶持。
促进充分就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较大。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是大众创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支持其创业不仅关乎他们的切身利益,也是体现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具体要求,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政府部门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各类创业主体便利创业,为其创业提供积极扶持,加强指导,鼓励通过创业增加收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为鼓励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创业,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财税扶持政策。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等。创业人员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帮助创业人员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同时要加强对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培训力度,实施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等专项培训行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重点群体免费培训政策。
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据国家税总局资料,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含金量”高,影响广泛。税务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军转干部、退役土兵等重点特殊就业群体实行增值税、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该类优惠政策减免税收近200亿元。
二、创业担保贷款
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给予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三、支持企业招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可知,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城乡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2100万。2015年,全国参加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超过110万人次,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