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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

发布时间: 来源: 安徽人大网 点击: 1006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扶持创业的政策,提供创业服务,加强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第二十二条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具有平等进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时,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目用地,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允许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

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等投资建设创业园、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客空间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鼓励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中小企业,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其享受税收优惠: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四)国家支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