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和协调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等公益性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
商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中小企业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在教育培训、职称评定、政府奖励等方面,实行与大型企业同等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支持中小企业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中小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支持中小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鼓励职业院校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及时调整专业,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鼓励中小企业与职业院校、学生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向定向培养生发放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中小企业引进的人才,应当在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
中小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用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
第四十八条 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以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职工培训。中小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有效服务。
第五十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