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宿松县科经局、广德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按照《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要求,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拟向社会公开征集参股子基金。
一、基金概况
省引导基金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由省财政厅代行出资人职责,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制形式登记注册设立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省引导基金主要通过设立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的设立方式主要包括与社会资本,市、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财政性资金等共同发起设立和对已有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两种方式。省引导基金主要投向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主要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
二、子基金类别
子基金类别分为发起设立子基金和增资设立子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分为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和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两类。
(一)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主要投向符合全省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具有区域比较竞争优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省-市(县、区)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合力。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为市、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财政性(含地方政府出资平台)资金。
(二)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主要投向1-2个高新技术领域的先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相关领域产业链上下游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国内领先的重点行业、产业领域。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为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业孵化平台直接或间接参股的投资企业等。
三、申报主体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申报主体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报主体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其实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荐一家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四、申报条件
(一)发起设立子基金。
1、申报主体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有较强的募资能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增值服务;管理机构团队核心成员至少有2名具备5年以上省内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团队核心成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2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提交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董监高人员(或合伙人)、核心投资团队成员未受到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刑事或行政处罚;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2、拟设立的子基金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需在省科技厅公开招标确定的银行中选择,若申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的,托管银行可以在国家基金招标确定的银行中选择)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各出资人保证资金按出资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承诺按草签的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运营管理子基金。
3、拟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资金存放、投资范围、投资区域、投资要求、管理费、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终止与退出等需符合《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附件1)规定要求。
(二)增资设立子基金。申报省引导基金出资时,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投资运作;已完成基金产品备案,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省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子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子基金的存续期、资金存放、投资范围、投资区域、投资要求、管理费、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终止与退出等需符合《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规定要求。
五、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合伙制。
(二)注册地址。安徽省。
(三)规模及出资。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且子基金以货币形式出资。省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可采取一次募集或分期方式出资,出资比例与其他出资人保持一致。子基金出资人应于子基金发起设立或增资设立后半年内完成首期出资,首期出资不低于总规模的30%。省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30%,且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社会出资人的资金应先于省引导基金到位。
(四)投资方向。子基金主要投向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主要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子基金投资省科技成果库中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应将不低于80%的项目和资金投资在省内。
(五)进度约束。出现下列情况省引导基金可无条件退出:①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②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③子基金设立后2年内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30%,设立后在4年内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60%的;④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⑤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六)归口指导。子基金设立后的业务归口指导部门为各级科技部门。
六、材料报送
(一)申报主体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申报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基金合作黑名单,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二)子基金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单位请按照省引导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模板详见附件2)。
(三)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拾份,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
(四)申报材料报送至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请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一并将1套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284291663@qq.com,电子版材料须与纸质版材料保持一致。
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李君,0551—62999803;
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辛向锋:0551-62853403,18205513939;
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张政,0551-65370088;
省科技厅资管处,钟海斌,0551-62629920。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