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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 芜湖人民政府 点击: 560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有关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科研人员能够集中精力开展科技攻关,根据安徽省科技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皖科资秘〔202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2020年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工作安排作如下调整。

一、省级项目管理调整事项

1. 项目验收时间延长。对于2019年12底前实施期结束,目前正在准备验收材料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已经申请同意延期到2020年结束的项目除外),材料提交时间由原定的项目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延长到9个月内。已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省科技厅有关归口管理处室和委托管理单位视情况顺延组织开展验收时间。

2. 项目实施周期延长。对于在2020年12月底前实施期结束,目前仍在研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实施期自动延长6个月(2019年实施到期,经申请同意延期到2020年结束的项目除外),在此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的仍视作按期完成,并在延长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在申报新项目时,限项时间仍以原任务书规定实施期结束时间为准。

如项目核心研究团队身处疫区或直接投入疫情防控诊治一线、关键任务实施受到疫情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延长实施周期,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不在上述范围的在研项目,如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延期申请。

3. 项目立项安排延迟。对于已完成申报的2020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除疫情防控应急攻关项目外,其他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视情况适当延迟,实施周期计算顺延3个月(从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4. 其他工作安排调整。对于已安排尚未开展的有关在研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适当延期,计划开展尚未安排的暂缓安排,具体开展时间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再予确定。

二、市级项目管理调整事项

1. 项目验收时间延长。对于2019年12底前实施期结束,目前正在准备验收材料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已经申请同意延期到2020年结束的项目除外),材料提交时间由原定的项目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延长到9个月内。已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市科技局有关科室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视情况顺延组织开展验收时间。

2. 项目实施周期延长。对于在2020年12月底前实施期结束,目前仍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实施期自动延长6 个月(2019年实施到期,经申请同意延期到2020年结束的项目除外),在此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的仍视作按期完成,并在延长期满6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在申报新项目时,限制申报时间仍以原任务书规定实施期结束时间为准。

如项目核心研究团队身处疫区或直接投入疫情防控诊治一线、关键任务实施受到疫情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延长实施周期,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不在上述范围的在研项目,如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延期申请。

3. 项目立项安排延迟。2020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除疫情防控科技攻关应急专项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时间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再予确定。

4. 其他工作安排调整。对于已安排尚未开展、计划开展尚未安排的有关在研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绩效评价、调研督查等工作适当延期,具体开展时间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再定。

三、相关要求

1. 市局有关科室、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创新信息化工作平台服务支撑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各项要求,切实按照上述调整要求,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做好工作统筹安排,及时高效办理落实项目调整事项,完成信息系统设置变更,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支持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科技攻关,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科技服务。

2. 各有关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及时将有关工作安排的调整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积极指导、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有关调整事项,协调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和项目实施工作不掉线、不断档。

3. 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部署,做好科研团队、科研资源等统筹协调,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打好疫情防控期间科技攻关攻坚战。在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工作的同时,要严格遵循国家、地方的各项防疫要求,减少人员聚集,确保科研人员健康安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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