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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技术改造项目现场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 点击: 500

 皖经信技改函〔2020〕119号

各市经信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规定,为尽快发挥财政资金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的推动作用,按照“达产一批、核查一批”的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拟开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技术改造项目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已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签定合同的项目。
  二、时间安排
  3月11日-3月15日。
  三、核查程序和材料
  (一)现场核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共同组成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时企业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
  2.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 项目备案文件;
  4. 项目新增设备清单。设备仅限于疫情防控期内重点物资新增有效产能所必须的关键设备,对疫情防控期以前购置的设备、合同约定期内仍不能形成产能的设备不予补助,对“搭车”购置非新增有效产能必备的设备不予补助;
  5. 设备购置发票,按照设备清单顺序排列,一张纸(A4)最多放两张发票;
  6. 设备采购合同,按照设备清单顺序排列;
  7. 采购设备汇款(转账)凭证,按照设备清单顺序排列,需注明对应设备名称及发票号;
  8. 设备验收、入账凭证;
  9. 产业链项目请提供为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配套的相关合同和销售凭证;
  10. 物资受各级政府及其委托方调拨凭证;
  11. 项目资金申请承诺书。
  (三)核查组现场核查后,填写核查确认表,由核查组和项目承担企业签字确认,作为资金兑现的重要依据。
  四、核查分组安排
  (一)第一组
  组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改处负责人,成员:省纪委驻经信厅纪检组、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盐业与食品处各1人,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各1人。
  核查市:合肥市、淮南市。
  (二)第二组
  组长:省纪委驻经信厅纪检组负责人,成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改处、督导审计处各1人,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各1人。
核查市:六安市、滁州市。
  (三)第三组
  组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改处负责人,成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运行局、消费品处各1人,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各1人。
核查市:阜阳市、亳州市、
  (四)第四组
  组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督导审计处负责人,成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改处、原材料处各1人,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各1人。
  核查市:蚌埠市、淮北市、宿州市。
  (五)第五组
  组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运行局负责人,成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改处、企业合作发展处各1人,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各1人。
  核查市: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
  (六)第六组
  组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务处负责人,成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改处、电子信息处各1人,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各1人。
  核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宣城市、黄山市。
  五、核查要求
  (一)请各市经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提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核查资料准备工作,各项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汇总现场交核查组。
  (二)各核查小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任务。核查人员在核查时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核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
  六、资金兑现
  (一)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各市经信局、财政局将现场核查已完成合同建设内容的项目,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送申请资金的请示,并附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将资金申请情况上报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经审定后及时下达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助力企业加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保持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附件:1.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技术改造核查项目表
     2. 项目新增设备清单
     3. 项目资金申请承诺书
     4. 项目核查确认表
     5. 各市资金申请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日

相关附件:
1.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技术改造核查项目表.xlsx
2.新增购置设备清单.xls
3.申请项目资金承诺书.docx
4.疫情防控重点物资项目验收确认表.xlsx
5.各市资金申请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