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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安徽省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汇编(四)

发布时间: 来源: 皖企微云 点击: 570



安徽省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三、稳岗创业支持政策(52条)

1. 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 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 各地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5. 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6. 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自行确定。(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7.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 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9.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11. 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皖人社明电〔2020 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2. 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皖人社明电〔2020 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3.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4. 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的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 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5.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不变。(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6. 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2月、3月、4月)。(皖人社明电〔2020 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7.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 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或在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 开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快捷通道,为相关医疗机构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提供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及时结算支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确需转院诊疗的,不受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及时结算支付。(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 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所涵盖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产生的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 通过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对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免费在线技术培训,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的采购,组织企业间互帮互济。(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5. 指导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 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7. 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8. 优先支持饲料、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以及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和农产品物流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

 

9. 合脱贫攻坚,组织本地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人员和低收入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对接,就地就近就业,满足稳产保供用工需求。(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 引导暂时难以外出农民工参加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造,同时不误农时投入春季农业生产。(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 搭建市内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经营存在淡旺季特征、用工峰谷互补的企业开展富余员工“转岗共享”,引导餐饮、旅游、酒店等暂未复工企业闲置劳动力调剂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订单多的外贸制造企业。(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 对来自低风险县域的农民工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中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或“健康码”,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高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或“健康码”,并由输入地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后可上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3.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复工企业返岗农民工名单,对来源于同一城市、人数较多的地方,制定“点对点、一站式”包车运输方案,确保实现农民工“出家门进车门、下车门进厂门”的安全直达运输。(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4.  集中发布沪苏浙一市两省企业复工计划和招聘信息,做好返岗农民工跨省市包车运输工作,帮助农民工安全、有序、快速返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5.  主动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用工服务。切实发挥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带头示范作用,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用工服务,密切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开展“送人到岗”活动,综合运用线上服务对接、用工信息推送、线上专场招聘等方式,为复工复产企业解决用工困难。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地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皖人社明电〔20203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6. 充分运用线上招聘模式。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提前发布线上招聘工作安排,将“2+N”线下招聘活动转向线上,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充分运用安徽公共招聘网等各类招聘平台,积极收集和发布各地紧缺急需岗位信息,提供精准有力的供需对接服务。对服务对象是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担负疫情防控重点任务的单位,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适当减免招聘服务费用。(皖人社明电〔20203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7. 努力拓展线上培训服务。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就业创业、技能提升等多方面培训需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紧跟市场需求,积极开发网上培训服务项目和产品,提供各类实用型、多样化线上培训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提供培训服务,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条件的,各地要按有关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皖人社明电〔20203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8. 积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等线上沟通方式,主动对接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人员招聘、职位发布、简历筛选、人选沟通、聘用签约、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需求,积极提供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助力用人单位快速有序进行复工复产。(皖人社明电〔20203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 扎实开展疫情防控人社政策宣讲。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通过各类宣传媒介,尤其是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过程中广泛运用的网络传媒、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对近期各级人社部门制定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深入地宣讲报道,周知人社政策,助力惠企惠民。(皖人社明电〔20203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0. 稳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各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充分运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网上办事系统,减少非必须的现场业务办理,积极推广“网上办”、“邮寄办”、“远程办”服务模式,网上办理人事档案转入、转出、出具证明、提供档案材料、档案确认等业务,确保服务安全不间断。(皖人社明电〔20203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1. 持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监测。各地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的监测力度,特别要高度关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紧盯劳动者返岗复工、疫情防控进展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充分运用线上平台和大数据资源,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预测分析,及时发布需求目录,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流动,为促进就业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皖人社明电〔20203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2. 不断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力度。各地要统筹把握、稳妥有序安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返岗复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和其他各类创业载体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地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场地租金减免支持。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减免、缓缴等政策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地要及时按规定纳入享受范围。各地要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皖人社明电〔20203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3.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低风险地区全面复工复产,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时间。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合理安排复工复产,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到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同步进行。高风险地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产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正常运转,指导其他企业采取灵活方案安排员工工作,及时研判疫情走势,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复工复产范围。(皖办明电〔202013号)

 

44. 动县乡村农资经营网点全面营业,建立农资“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皖办明电〔202013号)

 

45. 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皖办明电〔202013号)

 

46.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皖办明电〔202013号)

 

47.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皖办明电〔202013号)

48.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皖办明电〔202013号)

 

49.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最高1000/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皖办明电〔202013号)

 

50.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皖办明电〔202013号)

 

51. 对加工贸易企业(含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下同)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材料。对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手续。在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料件或成品经企业捐赠或被政府征用的,企业可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在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允许企业复工后每月15日前对其上月内销情况办理集中申报。(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52. 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企业优先开展AEO培育、优先认证,增加AEO企业数量,提升AEO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涉及信用等级调整的AEO认证企业,可在信用信息系统做甄别审核,暂缓进行信用等级调整,待疫情缓解后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