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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省税务局 安徽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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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就我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精准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落实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精准度、“加速度”和便利度。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对于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二)保障用工、物流和防护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组织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要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和从业人员返工返岗,稳定快递末端网点,妥善解决快递服务进社区问题,保障物流畅通。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邮政管理局)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已缴纳应免费用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退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期结束后仍无力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年内自主选择缴费时间,并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参保缴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无法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减免税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减免。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各地优先予以政策支持;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多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

(六)缓解还贷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运用再贴现资金办理的票据贴现利率不得高于本行同期同档次加权平均利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取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运用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战疫”专区,上线绿色信贷通道、开通特色征信产品,助力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出租汽车(含网约车)司机和道路货运驾驶员视同个体工商户享受上述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鼓励提供优惠金融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典当行提供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减免租金、商业保理公司减免还款、典当行减免息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九)帮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帮助对接落实金融、担保、保险等部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十)推行线上线下并行服务。落实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措施,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预约办”。有序开放线下服务窗口,对涉及疫情防护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一)试行告知承诺审批。个体工商户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等部分低风险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有效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各市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依法实施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四)保障电气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用。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用电,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相关政策执行,具体价格由各市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确定,确保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对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充电服务费,由属地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五)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指导各级工商联、商会、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等开展好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工作,加强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情况跟踪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帮助协调解决困难。(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个体工商户运用直播方式拓展网上经营。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十七)延期办理到期事项。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当地疫情结束后1个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允许延期使用至当地疫情结束后90天;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宽展期办理的,允许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暂时无法进行审验或不具备审验条件的,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后45天,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不予处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

(十八)优化信用修复。对自我纠错和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对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