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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 点击: 749

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
  按照《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皖经信船舶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全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依据国家现行船舶行业标准,评价范围为各市通过船舶行业环境污染整治保留企业(见附件),评价程序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请各市(县)经信部门组织本地区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船舶企业,编制评价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船舶处。
  二、暂未列入保留企业名单的船舶企业,经所在市(县)环境污染整治验收通过后,可以申请生产条件评价。
  三、鉴于今年以来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同时为做好《管理办法》与原管理要求的衔接和平稳过渡,船舶企业原评定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已到期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联系人:刘燕飞,电话:0551-62871733,邮箱:liuyanfei@ahjxw.gov.cn。

  附件:安徽省船舶行业环境污染整治保留企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9日

相关附件:
1.安徽省船舶行业环境污染整治保留企业.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