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运营企业: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文件精神,按照《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2018-2020年)》(芜政办〔2018〕32号)规定,现对2019年度下半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要求
1. 运营补助。在本市首次上牌投入运营、自登记上牌之日起6个月内运营里程达到5000公里的车辆,可按芜政办〔2018〕32号文件规定申请运营补助。
2. 充电设施补助。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并经市住建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公共智能充电设施可按芜政办〔2018〕32号文件规定申请充电设施补助。
3. 租赁补助。2018年7月1日以前投入的租赁运营车辆,已享受过补贴且未满两年的,可按芜政办〔2016〕13号文件规定申请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补助。
4. 由于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调整,停止执行推广补助。如国家政策变化,我市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运营补助单位请填写《新能源汽车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在本市上牌证明、运营里程证明等材料。申请补助车辆上牌时间应在2019年6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之间。
2. 申请充电设施补助单位请填写《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项目立项、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证明等材料。
3. 申请租赁补助的单位,按照芜政办〔2016〕13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请各申请单位提交承诺书(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承诺书与补助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于2020年5月10日前提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
联系人:陈斌、周辉 3831594
附件:1. 新能源汽车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2. 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