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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省财政农业产业发展等项目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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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编制并报省厅备案的《南陵县2021年省财政农业产业发展等项目总体资金使用方案》《南陵县2021年省财政农业产业发展等项目总体任务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任务、补助资金,现就项目申报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及任务

省财政厅皖财农〔2021〕140号文件下达我县2021年农业转移支付资金277.3万元,其中农业产业发展资金100万元,农业改革发展资金177.3万元。

(一)农业产业发展资金(100万元)

1.支持茶产业发展(30万元)

(1)实施内容。以茶叶投入源头控制为核心的生产加工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等生产管理内容(生产基地有序悬挂黄板或蓝板);生态茶园建设,推广和应用茶叶专用肥,提升茶品质和产量;“三品一标”及区域品牌建设。

(2)实施要求。生产基地布局合理且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连片面积不少于100亩。

(3)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单个主体不高于10万元。

2.支持“158”行动计划(20万元)

(1)实施内容。生产、加工、营销环节建设。

(2)实施要求。2021年基地年产值增幅不低于10%。

(3)实施主体。省级第一批认定的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

3.支持粮食生产发展(30万元)

(1)实施内容。支持优质专用水稻(部颁二级米以上)生产,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开展苗情监测。

(2)实施要求。连片集中打造5000亩优质专用水稻生产先行区样板,要求单一品种种植,100%按标准化生产,80%以上订单收购,确保水稻原粮单收、单贮、单加工,确保商品质量性状一致,确保产品销售品牌化。

(3)实施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水稻种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种植业服务中心。

(4)资金安排。苗情监测列支3万元,实施主体为县种植业服务中心;优质专用水稻生产27万元,由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一申报,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实施。

4.支持农机产业发展(20万元)

(1)实施内容。机库棚(停机位)、维修车间、烘干库棚、展示销售功能区等固定设施以及信息化管理、教育培训等建设。

(2)实施要求。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占地面积3亩以上)。机库棚或停机位不少于20个;维修保养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培训教室40平方米以上,满足30人以上的室内培训;展示演示区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管理区不少于20平方米;农机总数量不少于20台,作业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

(3)实施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或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农业服务组织。

(4)项目数量及资金安排。支持建设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2个,每个补助10万元。

该项目已在县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不再重复申报。

(二)农业改革发展资金(177.3万元)

5.支持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120万元)

(1)实施内容。在省域范围内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6000吨,减少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和化肥的不合理使用,提升耕地质量和农产品品质、产量。推动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8%、92%以上。

(2)实施要求。①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应为我县具有肥料登记证资质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5000吨以上,有机肥肥源来自县域内畜禽养殖场(户)所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有购销协议;生产的每批次有机肥必须经市级以上行业部门或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质量达到NY525-2012要求;承诺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暂定粉剂商品有机肥的协议价不高于700元/吨,颗粒商品有机肥协议价不高于800元/吨),建立完整的原料采购、生产、销售等台账。②商品有机肥使用主体为本省内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种植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等(种植面积5亩以上);购置的商品有机肥价格按照补贴扣除后结算,水稻、小麦、油菜等大宗农作物施用量为100-200kg/亩,水果、蔬菜等施用量200-300kg/亩,施用限额为500kg/亩。

(3)资金安排。按照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实际销售量予以补助,销售到安徽省域内的商品有机肥每吨补助200元,补完为止。

6.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20万元)

(1)实施内容。对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点进行数字化改造,建设数字农业基地。

(2)实施要求。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点。

(3)实施主体。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主体。

(4)项目数量及资金安排。支持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点2个,每个补助10万元。

7.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20万元)

承担并完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共计300人,其中:其中经营管理型人员150名,专业生产型人员培训50名,技能服务型人员培训100名。由县种植业服务中心、县农业装备服务中心、县养殖业服务中心、芜湖科技工程学校4单位负责实施,不再申报。

8.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6万元)

奖补 2020 年度评定的省示范合作社和省示范家庭农场,每个示范主体奖补3万元。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实施,不再申报。

9. 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11.3万元)

县种植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不再申报。利用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对全县38个效果评估监测点位、16个省控监测点位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1)效果评估协同监测。依据南陵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在安全利用类耕地区域内开展安全利用效果评估,协同监测农产品与土壤环境质量,按照布点密度为150—1500亩/点共设38个点位。农产品监测以水稻为主,水稻检测指标为6项,土壤检测指标为9项。(2)省控例行监测。对已设的省控点中16个监测点位开展省级例行监测工作,其中农产品监测以水稻为主,水稻检测指标为6项,土壤检测指标为15项。(3)国控例行监测。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点位踏勘、采样。

二、项目申报和管理

(一)项目申报。1.支持茶产业发展、支持粮食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由县种植业服务中心受理,联系人方世萍(电话15605538127);2.支持商品有机肥推广利用资金项目,由县养殖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联系人王评评(电话18855382275);3.支持“158”行动计划、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由局发展规划股受理,联系人陈莹(电话13033031087)。

申报单位需报送纸质版项目文本资料一式三份(附相关附件材料、电子版文本),于2021年6月30日前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二)竞争立项。县农业农村局召集局属事业单位、机关业务股(室)业务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下达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范管理。项目扶持资金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专款专用”的原则执行。项目批复后实施内容不得变更,若项目实施内容未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绩效评价不达标,且在规定期限不能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受理实施单位申报农业财政项目。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项目实施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按要求向脱贫村和产业发展带头人倾斜。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股权量化到户、分红到户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其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近年来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附本单位农资废弃物回收证明材料(回收清单、结算单等)。已获财政资金支持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本次资金。